證監會劉健鈞:創投新規將不允許VC投資上市公司
nicole 2016.07.30 09:33 創投概念股
監管官員在公開場合的表態顯示,中國監管層傾向于區別對待創業投資基金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差異化尺度進行監管,并給予不同的扶持力度。
證監會官員劉健鈞確認,監管層對不涉及資金杠桿的創投基金的監管尺度是“相對寬松”,而對“涉及杠桿、容易導致系統性風險”的私募股權投資則“必須實行較嚴格的監管。”劉健鈞在近日舉辦的2016年中國新三板高峰論壇上發表了上述觀點。
劉健鈞供職的證監會私募基金監管部,系中國創投基金和私募投資基金的行政監管機構,相關監管規則及實施細則均由該部擬訂。
通常認為,創投基金的運作模式在于,將募集的長期資金投向有高成長性的初創企業,以換取企業的部分股權;當企業成長壯大后,基金管理人再將所持有的股權變現。而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對象多為成熟企業。
這位監管經驗豐富的官員還表示,創投“屬于市場失靈的領域,有必要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而私募股權領域“市場充分有效,世界各國均不再給予政策扶持。”
他并透露,一份鼓勵創業投資發展的政府文件正由多個政府部門共同起草,涉及到的“14個部委已經達成高度的共識”,相關政策法律體系將進一步完善。
監管官員透露的信息顯示,即將出臺的監管政策要求“創業基金不得介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否則“不能享受國家關于創業投資一系列的政策”——在滬深兩地的主板、創業板及中小板上市的公司均包括在內,但俗稱“新三板”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企業不在此限。
他沒有確認這一尚未出臺的監管細節是否還會有進一步的變動。
劉健鈞為二者指明未來發展的方向:創業投資基金應“回歸中早期投資”的本源,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方向則是“財務性的并購投資”。他稱,回歸二者本源是“行業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
盡管創投基金與私募基金在運作上有著類似的地方——需要發現企業的潛在價值,為其創造增值并通過退出實現價值——但二者的區別也頗為明顯。劉健鈞稱, 一方面,創投是增量的股權投資,而私募是存量股權受讓。另一方面,在操作方式上,由于所針對企業的發展階段不同,二者在投資標的篩選標準、所提供的增值服務及退出方式上多有不同。
此次公開演講并非劉健鈞首次呼吁創投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要回歸本源”。此前,時任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處長的劉健鈞2011年即在公開場合對“大量創投機構持股不到一年的行為”提出批評,稱其“不利于中早期創業企業。”
發表演講的官員在創投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方面的經驗豐富:在2013年赴任證監會之前,劉健鈞供職國家發改委多年,是發改委監管私募股權投資的主要人士之一。
此前,在私募股權行業的發展中,發改委確立了事實上的監管角色:2005年由十部委聯合頒布有關創投企業的管理辦法中明確,國家發改委系創投企業備案管理部門。2013年6月底,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明確了證監會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職責,結束了此前證監會與國家發改委之間有關監管職責劃分的爭議;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是負責中國行政機構職責劃分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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